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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87年6月1日訂定(經衛生福利部於87年6月16日衛署醫字第87029358號函許可設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修正(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4月8日衛署醫字第0980009213號書函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修正(經衛生福利部於106年9月7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814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修正(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修正(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05月0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37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修正(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05月31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616號函許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08日修正(經衛生福利部於114年01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41660627號函許可)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永義防癌健康照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宣導教育民眾認識癌症及舉辦本國癌症有關教育研討會、提供老年高齡長期照護及疾病預防需求、促進國民健康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 辦理癌症之診療及促進國民健康有關之教育研討。
二、舉辦教育民眾認識癌症及促進國民健康等活動。
三、補助聘請國際學者來本國作癌症有關之專題演講費用。
四、辦理其他有關促進癌症之認識及促進國民健康防治教育工作等事項。
五、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七、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八、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九、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五十六號三樓之七。
第 四 條
本會由黃英雄、林加由、蔡進宗、莊溫周等人捐助壹仟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本會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動用基金。
第 二 章 董事會組織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本會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醫學)。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七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執行長、副執行長或職務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財務之監督。
十一、合併之擬議。
十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八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由董事會選聘之,常務監察人由當屆監察人互選之。
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九 條
本會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章程執行事務。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有關監察人之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三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並就常務董事中選一人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一、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合併之擬議。
七、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長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或執行長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 十三 條
由董事、監察人協助經費籌措之責。
第 三 章 財產管理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 十五 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
第 四 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得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十八條
本會存立時間為永久性,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編 號 | 職 稱 | 姓 名 | 代表單位 |
---|---|---|---|
1 | 董事長 | 歐耿良 | 醫療代表 |
2 | 常務董事 | 蔡忠政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3 | 常務董事 | 董弘一 | 醫療代表 |
4 | 董 事 | 蔡水樹 |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 |
5 | 董 事 | 黃德龍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6 | 董 事 | 葉丁和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7 | 董 事 | 阮建維 | 醫療代表 |
8 | 董 事 | 謝効烝 | 醫療代表 |
9 | 董 事 | 陳貝絲(釋 宗道) | 澄清寺 |
10 | 董 事 | 洪錦富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11 | 董 事 | 陳民宏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12 | 董 事 | 凃耀斌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13 | 董 事 | 蔡見興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編 號 | 職 稱 | 姓 名 | 代表單位 |
---|---|---|---|
1 | 常務監察人 | 蔡明宏 |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 |
2 | 監 察 人 | 陳文彬 | 社會公益善心人士 |
3 | 監 察 人 | 王素月(釋 惟信) | 澄清寺 |